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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案发犯罪现场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浏览次数: 4485

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到达现场,而在这段时间内,如果现场不加以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就有可能遭受破坏,会造成某些情况难辨真假,给分析案情造成困难,甚至会造成错误判断,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

为使现场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一直保持案件发生时的原始状况,保安人员及基层保卫组织、治安保卫人员等,均应及时认真地保护好现场。这既是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又是保安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下面介绍一些保护案发现场的常识。

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

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犯罪现场。只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就有犯罪现场的形成。即使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各种手段企图改变或消灭犯罪现场,但由于犯罪现场存在的客观性,犯罪分子只能掩盖或改变犯罪现场的某些现象,却无法掩盖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也无法消灭客观存在的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

那保护案发现场,需要做哪些工作?要注意些什么?

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明白案发现场保护的中心任务是什么?综述来说,保护案发现场的中心任务是:在侦查人员到来之前,不许任何人出入现场,维护现场原貌,防止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使现场遭受破坏。

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案发现场保护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划分现场保护范围

保安人员发现或闻悉案件发生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划分现场保护范围。

现场保护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中心现场和可能遗留与犯罪分子相关的痕迹、物品的外围现场。随后把整个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在勘查人员到达前,不允许任何人进入犯罪现场,现场保护人员也不能无故进入,不得触摸乱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如果因为刮风、下雨、下雪等天气条件的变化,现场保护人员必须进入现场对某些痕迹、物品实施具体遮挡、罩盖等保护措施时,也要选择不破坏现场的适当路线进出,不能因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不得因为实施保护措施而破坏现场上的痕迹和物品。

二、对尚未逃脱的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应即时抓获或严密监视

在现场若遇到犯罪分子尚未逃脱,应立即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若发现重大嫌疑人,应立即布置专人进行监视。无论扭送还是监视,均应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证据。

三、采取急救措施处理紧急情况

保安人员在保护现场时,往往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尤其是杀人、放火、爆炸现场,有时需要一面保护现场,一面救人排险。

(一)抢救生命。

当发现现场有人受伤或有生命危险时,不论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分子,现场保护人员都要当场进行急救,或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不能借口保护现场而不抢救人命。在急救受重伤的人时,首先,要注意检查受伤者的呼吸、脉搏、瞳孔以及对动作的反应等,运用呼吸检查法和心搏检查法确定受伤者是否还活着。只要还有生还的可能,都要用担架、门板等将受伤的人抬离现场,由医护人员就地或送往医院抢救。其次,要注意抓紧时机,从受伤者的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对被害人要派专人进行观察守护,待经过急救治疗有回答问题能力时,尽快进行询问。对于仍不能回答问题的人,则要对其衣着和随身用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以发现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函等。第三,要注意在进行救护时,对被救护人原来躺卧的地点、姿势,各种痕迹、物品分布的原始状况都应详细记载清楚,并防止现场中其他的痕迹、物品遭到变动和破坏。第四,对被害人进行抢救治疗时,要注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犯罪分子乘机继续行凶作恶,防止逃跑、自杀等意外发生。

(二)灭火排险。

遇有爆炸、纵火等案件现场时,参加现场保护的保安人员,应一面迅速报告消防队前来救护,一面组织人力灭火、排除险情,尽可能减少人、财、物的损失。要迅速采取措施,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群众扑灭火险,排除易燃易爆物品,援救被围困的人员,抢救财物,防止造成更大的灾害。在此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现场变动的程度,并应注意观察和记录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动、变化情况。在现场保护过程中,还要注意记清楚起火部位、火焰的颜色、烟雾的颜色与气味、当时的风向等,以便为判明火源和起火原因提供参考。

(三)对发生在交通要道(公路枢纽干线,城市的公共汽车线路上,铁路轨道,以及繁华地区的交通要道)上的命案或破坏事故现场,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尸体或障碍物移出轨道。对于群众挤看热闹而堵塞交通的现场,应设法尽快疏散围观人员,排除交通障碍。但在排除交通障碍时,要注意观察和记录变动前的情况。

(四)抓住有利时机,向知情人了解情况。

负责现场保护的保安人员,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应不失时机地向事主、发现人以及其他目睹人进行初步的调查访问,以便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收集群众对案件的看法。

(五)及时向现场勘查人员汇报有关现场情况。

当现场勘查人员到达后,保护现场的保安人员,应将案件发现、发生的经过情况,事主、周围群众和有关人员对案件的反应和议论,现场是否遭到破坏或变动,以及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等,如实地向侦查人员进行汇报。

现场保护的方法

明确现场保护的任务之后,还应该掌握现场保护的方法,这样保安人员在遇到具体案件现场时才能迅速、恰当地采取有效的办法。

根据现场发生在室内、室外的差异,现场保护的方法一般可分为两种,即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和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在具体实施保护时,有的现场可以采取全面保护的方法,有的则可以采取局部重点保护的方法。

一、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首先,要准确划定保护的范围,一定要把主题现场和关联现场包括进去,即法案的中心现场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外围现场,都要划在保护圈内。如果外围现场一时难以确定,那么在圈定范围时宁肯划大些,而不能划得太小,以免由于范围划得太小,将部分外围现场划在保护圈外而遭到破坏,给侦查、调查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现场的保护范围划定后,应立即布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有些现场可以根据条件、环境、现场保护人员数量等情况,用绳索环绕或撒上白灰之类物品来标定警戒线。

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室内现场从其环境、范围等方面看也各不相同。有的犯罪分子活动空间较大,所形成现场的范围也大,有的现场是室内室外兼有,有的现场则仅限于在一个狭小的范围。鉴于情况复杂,在实施保护时必须全面观察,恰当圈定保护的范围。对处在狭小环境的犯罪现场,通常采取在室外的门、窗等部位设专人看守,或将房门封闭的措施,如果房门是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在实施封闭时,一定要注意防止门或锁上的痕迹。对发生在办公楼、厂房、库房等室内的案件,在确定现场保护范围时,有条件的可以封闭大门或以专人守护;不能全部停工停产的则实行重点保护。对室外的现场,要特别注意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和行走路线,以及与犯罪活动有关场所的保护。

三、对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保护方法

上述两种保护方法,是就总体而言的。由于各种现场的情况还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有时只注意到保护的范围是很不够的,还必须注意对那些具体的、细微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现场保护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整个现场采取了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现场中遗留有尸体、血迹、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车轮痕迹的地方,就不必再行具体的保护措施。如遇有大风、雪、雨、烈日等情形时,保护人员就应根据情况用木板、塑料布、盆、罐等物进行遮盖,但要注意不能使用散发强烈气味的物品遮盖,如汽油桶、肥皂箱、中药箱等,以免破坏嗅源,影响鉴别。对于尸体,为防止鸟、兽、禽、畜啄食、吸吮,可根据现场条件加以适当遮盖;对于江河湖泊等水中漂浮的尸体,无法在水中固定的,均应打捞上岸置于适当处所加以保护;对发生在列车上的爆炸、火灾现场中的尸体和铁路轨道上的尸体,应将尸体搬离火场和路轨,放于适当处所,移动搬运尸体时,要轻抬轻放,并注意搬动前后尸体上的附着物增减变化等情况,该提取的应及时提取;对于吊死、勒死的尸体现场,如果人确已死亡,就不要解吊或解开绳索,应等现场勘查人员到达后再做处理。

现场保护的时间,一般应从案件发现后到勘查结束时为止,但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现场一次勘查尚不能判明全部案情,可据情确定保护的时间,以备再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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