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别人车牌让车主拿钱赎回,被判敲诈勒索罪
案情:
2011年8月26日,小区保安员小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盗取小区停放汽车的车牌,当场将其抓获。经查,捕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车主丢失车牌,怕重办车牌麻烦的心理,以撬盗汽车车牌后让车主拿钱赎回的办法获得非法收入。共累计撬盗车牌14块,每次盗窃后均向车主索要钱款,称如若不给钱款,则毁掉其车牌。多数车主嫌重办车牌麻烦,而将钱如数汇至王某的账户,王某共得赃款3000元。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说法:
依据《刑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人王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在本案中,王某累计撬盗车牌14块,且每次盗窃后均通过威胁车主如不给付钱款则毁掉其车牌的手段,强行索要钱款共计3000元,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应对王某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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