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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殴,小区保安见而未管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5日 浏览次数: 3175

我是一名社区保安员,近期听说这样一则案例。53岁的业主李某是某小区业主,任小区业委会主任。8月3日,李某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三名男子的殴打。当时,他向附近不远处的一位保安员何某呼救,但保安却没有上前阻拦,后经鉴定为轻伤。值班保安员承认,他确实看到两名男子殴打李某,但因不知几个人是何种关系,就没上前制止。李某认为,自己按期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保安在他遭打前后没有进行阻拦,也不理睬其求救,违反了物业合同的安保义务,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7万多元。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人员没有对他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声称,事件中失职的保安员何某并不是其单位的保安员,他其实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一个月,才作为公司保安员进驻小区的,他与保安公司的合同是后来签的。

较后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李某被殴打事件发生时,正是保安公司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期间,可以推定保安员何某应是保安公司的人员。事发当日,何某未产格履行保安职责,致使物业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故保安公司应当按约定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请问业主被殴,小区保安见到了却未干预,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安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负有保障约定范围内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对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有保障义务,而李某受侵害的地点,即属于这个区域。当保安员何某发现李某在此区域被打时,没有尽力防止,也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对李某所受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保安公司应当按约定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李某在小区内被殴打,保安人员如未出面制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未有效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金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fJ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fJ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虚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负有一定的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保安员发现李某在小区内受到不法侵害时,未尽力防止或控制侵害,未对其给予积很救助,故其所在的保安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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