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商场有炸弹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例
陈某是某商店的一名营业员,由于其对商场内部管理措施有异议,产生不满的情绪,于是用公用电话拨打商场服务台的电话,谎称自己是知情者,得知商场里有一枚定时炸弹,将在下午4点爆炸。接到电话后,服务员立即报告了领导。经营方报警,警方火速疏散了商场内群众和营业人员。公安局反恐处和防爆队对商场逐楼层逐部位开展地毯式排爆工作,民警和保安员在商场外布岗护卫。几个小时后,排爆搜寻工作结束,没有发现爆炸装置。经证实,这是一个虚假信息,且警方找到了嫌疑人陈某。请问谎称商场有炸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例分析
陈某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它是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涉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有:(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第三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种情形应加重处罚。《解释》第四条通过列举了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编造或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可构成本罪。虽有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如编造了但没有传播出去,或只是在特定的亲戚朋友中谈论并未扩散的,或者虽然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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