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向公司要回工资
编辑老师:
张某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电工,已经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纪,但由于之前的公司经营不善,开不出工资,因此老张虽一把年纪也只得另寻出路。但毕竟年近花甲,应聘了几家公司均无果而终。在张某一筹莫展之时,他的电工证到了该换证的时候,然而找不到工作,换了证又如何?这时由于心里不平衡,张某想到了一个歪主意,他去找办假证的人给旧证做了手脚,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两证上显示他年龄低于50岁。凭借这两张造假证件,张某得以入职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但过了不久,办假证这件事被公司得知,虽然公司领导看老张一把年纪不容易,还让他继续上班,但并没有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了第二年,张某和公司发生了其他争执,不得不离职。离职后,张某觉得委屈,以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张某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保安员谢俊
谢俊:
你好!
确认公司与张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且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张某个人原因所致,故法院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为方便自己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虚假证件,入职后被公司发现,公司虽并未对其作出处理,但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某提供了虚假身份证及电工证应聘,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属无效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入职之时,工作岗位为电工,公司要求张某提交身份证及电工证,以作为公司能否录用张某担任电工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而张某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身份证及电工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比实际年龄小5岁,显然张某在入职之时隐瞒了个人的真实年龄,并且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及电工证,张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张某表示系因其便于应聘而隐瞒个人真实年龄,待公司认可其工作能力之后,亦对此向公司予以说明,并经过了公司的认可,但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张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年龄并提供真实的证件,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真实年龄并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及电工证,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综上,张某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属实,依法确认公司与张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且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张某个人原因所致,故法院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不应提交虚假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只有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可能影响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才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运用,不仅表明道德和伦理的规范在劳动合同中得到了更高的重视,而且也意味着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强化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可以弥补劳动者一方的弱势地位;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运用可以填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漏洞功能。三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中强化诚信理念,在签订劳动合同,要诚实守信,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四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建立真正平等、信任和互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提供体面劳动的环境,保护照顾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时完全地支付劳动报酬,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平等相处。五是劳动合同中的信息不对称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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