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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7日 浏览次数: 3513

编辑老师:

郑某是驻某单位幼儿园的一名保安员,一日,严重精神病患者邢某对幼儿园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郑某明知邢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邢某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邢某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有人认为,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周法官提出,郑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请问,郑某的行为究竟够不够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要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

保安员李洁

李洁:

你好!

郑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情况,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虽然邢某是精神病患者,无责任能力,但本案中,郑某是在其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做出的行为。

首先,要想弄明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必须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要件归为以下几点: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着的,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来说,也就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权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并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反之,如果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这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防卫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l、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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